霍邱公司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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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公司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

作者:六安鼎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0 08:42:08

专利转让合同归于经济合同的领域,可是又有别于一般经济合同,有着其自身所特有的特色,现在就专利转让合同的特色做如下介绍:

(1)要注意专利与技能秘密的有用性。

专利的有用性首要表现转让的专利或许答应施行的专利应当在有用期限内;逾越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能秘密的有用性首要表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大众所知,是一切人的独家一切。如果是已为大众所知的技能,就谈不上是技能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疑问。

(2)技能的有关状况应当约好清楚。

专利技能是技能转让合同的标的,技能的有关状况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规则,便于实行。技能的有关状况包含:技能项意图称号,技能的首要目标、作用或许用处,关键技能,出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能的内涵的特征,是有用的,一起也是当事人核算运用费或许转让费的依据。

(3)专利转让或许答应的规模。

转让技能或许答应别人施行技能,都应当清晰规模。合同中可供挑选的条款包含:专利转让的,触及专利权人的改变,因而其规模及于全国;专利答应的,则要清晰在啥区域内可以运用该专利,逾越的即是违约;技能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当保密职责,其运用规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仅仅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好。

转让费用包含转让费和运用费。在专利转让状况下,受让人应当付出转让费。转让费依据技能可以发生的实践价值核算,一般规则一个份额,便于操作。在施行答应的状况下,则依据运用的规模和出产能力以及是不是是独家等要素考虑转让费或许运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依照约好付出运用费的,应当补交运用费并依照约好付出违约金;不补交运用费或许付出违约金的,应当中止施行专利或许运用技能秘密,交还技能资料,承当违约职责。施行专利或许运用技能秘密逾越约好的规模的,未经让与人赞同擅自答应第三人施行该专利或许运用该技能秘密的,应当中止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职责;违背约好的保密责任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商标具有的商业价值是无形的,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越大。六安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的第一步,因此成功注册商标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也有客户提问到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能不能再注册,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别人长期不使用的商标能不能进行注册呢?这就需要先将其进行撤销,那么该如何申请注销别人长期没有使用的商标呢?

最近有位客户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自己公司准备上一个项目需要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可是需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过了,于是就束手无策了。那么今天,就来告诉大家如何申请撤销别人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对于上面这位客户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注册商标处于正常情况,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的,只有注册其他商标了;另外一种情况是该商标处于长期不使用的情况,特别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我们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将个人商标转让给个人或公司,将公司商标转让给个人或公司等等,不胜枚举。但是,商标转让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转让,而是需要先申请并被有关单位接受。那么,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出呢?

a、商标查询(2日内)--申请文件准备(3日内)--申请提交(2日内)--支付六安商标注册费--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签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9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b、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在受理大厅直接办理的受让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转让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

由于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因此,注册商标的转让不仅导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商标权的转让,而且影响到被许可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注册商标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商标转让能够合法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有关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是对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商标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注销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前,可以明确具体的全过程,并及时准备好准备材料,保证转让手续的顺利完成。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六安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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